最近幫客戶申請一個須做 「拉脫力 (Pull out force) 測試」的產品,規範中寫明
「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crimp terminal, the minimum values of the pull out force given in Table 1 shall be applied. 」(除非壓接端子製造商另有規定,應援用表1 給定之拉脫力最小值)。
簡單說就是「拉脫力最小值」可由「廠商自定」或依 「表1 」,但驗證單位卻執意於若接受廠商自定最小值,則此測試必然通過,堅持只接受依 「表1 」進行測試,而有條件允許「廠商自定」[註]。
在安規驗證申請實務上,驗證單位以單方面見解而忽略規範要求,忽視廠商權益並不少見。建議申請廠商務必精熟規範,或委託真正專業的安規顧問,以維護自身權益!
[註]
此案件之驗證單位要求除非是「規範上沒定義」或是「測試值比標準給定的值高」,才可依照廠商定義來測試!
[補充說明] 有關驗證規範之制定與修改:
規範之制定至少需匯集產、官、學界共同制定。若對規範條文有意見,如覺得太鬆或太嚴…,需向規範制定委員會正式具文提案申請修改,才有機會進行規範本文之修改。
[睿豐 GCS 安規團隊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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